高永香:提前30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主持人:他在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高永香:试用期内是须提前三日,劳动合同期内则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此强调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要采取书面的形式提出。
李晓均: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学生朋友,如果在劳动合同期内跳槽到更好的单位,一定要妥善处理自己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除了提前30天通知之外,有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有关事务的善后处理的问题。需要考虑如何将保密合同涉及的资料交到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果确实造成损失了,不排除用人单位一方向你索赔的可能。
主持人:关于这个问题还涉及到专项培训费的问题,如果和单位之间,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了专项的培训,没有相应的费用,这个时候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交纳任何的费用,如果说我给你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而且又约定了服务期限,在没有完成服务期限之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时候要支付补偿剩余部分的专项培训费。
李晓均:应该是这样的。
李庆军: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涉及到劳资双方,所以两方面都要看。如果简单的认为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在试用期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撂挑子走人,跳槽成功,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我觉得,这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这样可不可以?能不能行?刚才两位律师都讲了,我谈一下看法,供大家一起探讨。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是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中的辞职权,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予办理相关手续。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相关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5条又规定:除本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上述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不得主张相关损害赔偿(或叫补偿)。由于劳动者的单方面解约的行为,用人单位虽在通知期限内尽最大努力克服仍产生了巨大损失,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或主张合理补偿)。
3、用人单位不按标准给加班工资 劳动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节假日,不按标准给加班工资等等这些问题,问一下劳动者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庆军: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和没有提供充足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障,有几种方式可以维权,最主要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是拖欠加班费,这个问题比较多,政府部门也比较头疼,经律师手接触的案件特别多,这样的案件,建议大学生朋友最直接、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是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一,时效比较长,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日起才开始计算查处时效,其他的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自违法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劳动者都可以举报、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查处;二,实行的是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查处;三,对用人单位要罚款,违法成本付出要大,而且对这样的效果,对劳动者来看是最有效的保护,而且是免费的,劳动者不需要花钱。其他的方式劳动仲裁、调解,也可以,但是效果没有这个直接。
主持人:我给这位网友朋友提供一个法律上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二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项,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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