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一点要重申的是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不同的。如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刚才三个方面总结大学生就业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具体的不同的方面。
主持人:我总结一下,刚才高律师从三个方面总结大学生就业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具体的不同。协议签订的时间不同、内容的不同、性质的不同,还有在诉讼、法律适用不同,并在这几个方面给大家做了解答,两位李律师对这方面有没有补充?
李庆军:高律师说得很具体,也很详细。因为就业协议实际是一种带有国家政府指导性质的协议,作为一方的主体很特殊的是学校,它不是一方用工主体,学校在中间起到了一个就业指导推荐和就业派遣作用。就业协议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在就业协议项下达成的是就业的意向的协议,他不代表劳动合同。应当说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他可以是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就业协议具有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的特殊性质。这是我需要说明的。
李晓均:关于就业协议方面,我认为,只有具备合同的要件和必要条款才是合同,否则只是意向书,更不是一个劳动合同,性质必须得明确。对于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不是劳动的权利义务,这点是需要提醒一下的。



RSS订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