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军:高律师说得很具体,也很详细。因为就业协议实际是一种带有国家政府指导性质的协议,作为一方的主体很特殊的是学校,它不是一方用工主体,学校在中间起到了一个就业指导推荐和就业派遣作用。就业协议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在就业协议项下达成的是就业的意向的协议,他不代表劳动合同。应当说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他可以是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就业协议具有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的特殊性质。这是我需要说明的。
李晓均:关于就业协议方面,我认为,只有具备合同的要件和必要条款才是合同,否则只是意向书,更不是一个劳动合同,性质必须得明确。对于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不是劳动的权利义务,这点是需要提醒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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