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理念(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丛书)》读后感2900字
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
森的这部作品,有一个围绕着的核心:罗尔斯的“正义论”理念。
罗尔斯的《正义论》,买了已快十年。然而一直静静的躺在书柜里,未经审读。谈正义的精神,谈社会的公正,罗尔斯是怎么都绕不过去的高峰。曾经有哲学家大胆估计,自罗尔斯的“正义论”发布,后世哲学对于此主题只剩下了解释权,而不再有创造权。事实未必真的如此夸张,但却由此可以一瞥罗著的份量。
事实是,由于我未曾阅读过罗尔斯的这本大著,因此对于以此为核心展开的话题,我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表达权。毕竟,对于一种未曾窥阅,未经了解思想进行冒昧解读,是贸然和轻浮的行为。
虽然如此,对于本书的阅读仍然带给我不少启发。这些启发,足以构成一个人有话要说的冲动。
“正义”是什么?
精确的讲,正义首先是一种视角,然后才是一种事实。
在我看来,作为视角的正义起码涵盖了五种方面:“我”视角,“你”视角,“他”视角,“它”视角和“上帝”视角。
同样一件事实,从“我”视角看到的“正义”和“你”视角,以及作为旁观者的“他”视角,显然是不一样的。比如商业的利益之争,从“正义”的尺度去看,“我”作为商家赚取利益是“正义”的,因为生存是起码的正义,如果一种正义以取消生存为前提,这种正义是不正义的。但是从作为消费者的“你”视角去看,商家赚取的利益很有可能是不正义的,因为这些利益是以剥取你的利益达到的。
整个共产主义运动的核心,实际上正是以类似这种利益是否“正义”为核心展开的斗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是对于商业社会是否“正义”的拷问。以此为出发点,自然会得出不正义的结论。于是取消商业,取消经济,取消社会权利,取消私有制成为自然而然的“正义”归宿。我们知道,这个归宿尽管口号异常“正义”,实际上事实并不那么“正义”。它所导致的,完全是一场由“正义”引起的灾难。
在作为商家的“我”视角和作为消费者的“你”视角背后,是作为“他”视角的法律。即法律的正义,由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一切“他”去判断“我”的利益是否正义,你的诉求是否正义。在此,我们看到“正义”具有某种人为特质,即协商后达成一致的“正义”。这是通过“你”,“我”,“他”协商后形成的人为的“正义”。
在共产主义运动中,“他”视角不是法律,而是马克思精神,是共产主义思想的追求。在这个世界里,“你”视角的正义和“我”视角的正义实际上都被“他”正义替代和取消了。从这个角度而言,抹杀了“你”和“我”的共产主义“他”,实际是不正义的。因为“他”取消了协商的精神,取消有可能达成一致的人为“正义”。而只存在“他”的正义。
“它”正义的视角,则是动物视角。即从动物视角去看待“正义”时,被人类奴役和食用是否符合人类所宣扬的“正义”。如果符合,那么人类就是不正义的。如果不符合,那么人类就应该停止奴役和食用“它”。
在吉卜林的自然世界里,人类的“正义”饱受质问。而在《狼图腾》世界里,姜戎借毕力格老人之口描述了自然的“正义”:黄羊太多疯狂吃草有可能导致人和人养的牲畜无草可吃,因此狼吃黄羊是“正义”的;狼危害人畜,因此人猎杀狼是“正义”的;人食用草原上的一切,因此人死后进行天葬使血肉被动物食用和被草原吸收尸体营养是“正义”的;而草的疯狂生长有可能导致草原除草之外无物存在,因此黄羊吃草是“正义”的。我们看到这些“正义”具有不正义的特征。即弱肉强食对于人而言是不“正义”的,然而在自然世界里又是“正义”的。
“它”视角的“正义”导致两种结果,即自然状态的弱肉强食是“正义”的,而人类状态的弱肉强食又是不“正义”的。这就是“社会达尔文主义”饱受批评的原因所在。人类的“正义”是脆弱的,在自然正义面前几乎不值一提。而人们必须维护人类正义,尽管这种正义从自然视角去看是不正义的。
“上帝”视角的正义可以引申为两种:“你”“我”“他”人的上帝,“它”即万物自然的上帝。人视角的上帝正义因个体和群体的不同而“正义”也就不同,因之维护的对象不同。“它”视角的上帝类于中国文化中的“道”,然而其实远远超越于“道”。如果给这个视角的“正义”一个名称,可以称之为“宇宙正义”。这个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完全不可认知的,可以命名,然而无法确证。
诸种不同视角的“正义”造成的结果,不是更多的达到和接近了“正义”。在某种程度上,而是恰恰相反,造成更多的争议和矛盾,以及毁灭性越来越大,甚至足以毁灭人类的战争。所谓“正义”的战争,往往只是获得了更多的“不正义”。
不同个体的“正义”视角放大,便形成了不同群体的“正义”视角。这些视角,无一例外的导致了没完没了的冲突,无可避免的矛盾和恐怖的战争。而各方并不以此为戒惧,而是以此为起点,继续推进其理想中的“正义”。这是被分裂的“正义”的后果,而非合一的“正义”的精神。
正义的历程应该是怎样的?
应该是始于个体,扩展于群体,覆盖于万类,接近于整体,直至上升到宇宙的境地。理念层面的正义应该是“和谐”的,尽管事实上的正义离此尚远。
正义很容易被打上个体的特征,进而影响群体。所谓不同文化中的正义,不同民族的正义,正是由此而形成。这也正是被分裂的正义,不圆满的正义的肇始原因。
最基本的正义应该是生存的正义,然后是在此基础上达到的发展的正义。但是,生存远构不成“正义”的理由。因为一个物种的存在前提,即是伤害另一物种。这就形成了正义的悖论,即“正义”的本质不是正义的精神,而是不正义的表现。
同时,正义很容易和自由牵连在一起。因为,自由是一个社会是否正义的表现之一。而相对于正义,自由的边界很容易界定:未曾侵犯别人自由的自由,即是合理的自由。但我们无法同样定义说:未曾侵犯别人正义的正义,即是合理的正义。自由首先是个体的,然后才是群体的。正义则首先要求是覆盖群体的,然后再延伸至每一个个体的。
法律的正义足已解决人类社会的分裂,却远不能解决万物共存的这个世界的精神正义。从这个角度去看待目前的正义,人们拥有的正义更像是作为工具的正义。物质的正义不能替代精神的正义。正义的范围在应用的基础上完全是碎片化的,经济的正义,政治的正义,宗教的正义和道德的正义彼此冲突。具有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性。
一个普通人目睹手持凶器暴徒的强奸案件的发生有三种选择:漠视而后离开;无声的走开,报警;冲上去与暴徒作战,受伤甚至死亡。
第一种必然是不正义的,受到谴责。第二种有可能要么被人谴责为不正义的,要么被人拒绝评论。第三种则完全符合正义的要求,然而它是毁灭性的。既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或者自己,甚至两者共同的死亡,亦有可能导致暴徒的死亡。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很有可能致死未遂的强奸犯属于杀人罪。法律在此时能够得到遵守,但却并不意味着这个共同契约是真正正义的。
自由具有和平性,而正义则是具有攻击性的。更多的时候,唯有在攻击和伤害中才能使正义得到体现。正义是充满混乱和矛盾的观念,每个个体,每个群体,每个物种都有属于其认可的正义。
于混乱中追求秩序,永远是哲学的任务之一。森的著作,促使我决心必须尽快阅读《正义论》,从而更多的认识正义,理解正义,并且尽其可能的达到正义。
201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