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1300字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民主的各种制度激发并讨好人们对平等的激情”,然而问题在于,再民主的社会也不可能达成完全的平等,所以民主的一个负面效果就是“最大程度地发展了人心中的嫉妒情感”,“人们越平等,他们对平等的渴求就越难满足”。于是,就有了如下这个看似悖谬的现象:“当不平等是社会通则时,最大的不平等都见怪不怪。但当一切都已或多或少抹平时,最小的差距都引人注目。”
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把平等所激发的欲望和嫉妒进一步定义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情绪——“resentment”(愤恨或怨恨)。舍勒的判断与托克维尔相去不远,他认为在一个政治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上接近平等的民主社会中,愤恨可能是最小的;而在一个内在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中,愤恨也会很小。这种忍无可忍、一触即发的愤恨情绪往往会在如下社会中急遽地堆积起来:平等观念与权利观念已然深入人心,但现实的权力与财富却出现极大分化,身处这样的社会,人人都觉得有“权利”与别人相比,但“事实”上又不能相比,天长日久,普遍的仇富心理就会不可遏止地流行开来。
舍勒相信愤恨是魔鬼:报复感、嫉妒、阴恶、幸灾乐祸、恶意这些毒性极强的负面情绪在现代人的内心纠结翻腾,敲骨吸髓贻害无穷。但是舍勒没有看到的是,愤恨也有积极的一面,它甚至可能促成并造就一个正义的社会。
有排队经验的人都了解,如果你花了一个下午循规蹈矩地安心排队,到头来却被插队者捷足先登抢去最后一张票,这时候你就会有“气血翻涌”的愤恨情绪。作为一种反应性态度,愤恨是一种“我们为自己而要求于别人的考虑”,它最直接也最强烈。问题的关键在于,并不是所有“因别人未能满足自己的要求而产生的不满”都是愤恨,这一点尤其需要明确,否则以愤恨为重要特征的正义感将直接等同于自我中心主义。香港大学的慈继伟教授指出,使某人产生愤恨的必要条件包括如下几点:1.其他人的行为违背了“非个人性规范”(impersonal norms);2.其他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某人的个人利益;3.某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违背过非个人性规范或者说道德规范,尤其是针对那个侵犯了某人的人而言。
根据以上标准,排队者对插队的人之所以感到愤恨,不仅因为他们违背了“不准插队”的社会规范,更重要的是插队行为严重损害了排队者的个人利益。由此可见,愤恨是一种“特殊的、既含道德愤慨又含利益计较的”情感反应。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有别于纯粹的怨气——那些因为来晚了没买到票的人心怀的是怨气而不是愤恨;作为一种涉及自我利益的情感,它又有别于纯粹的义愤——我作为路人去制止插队现象是出于义愤而不是愤恨。也正因为此,愤恨才有可能成为个体追寻正义的根本动机。
笑眯眯的印度乞丐不愤恨,他们安天知命,可以通过精神性的诉求来安慰人生的不公。相比之下,仇富者的愤恨情绪尽管有正当的成分,但因为纠结了太多的怨气和嫉妒,所以最终将吞噬每一个体的灵魂。在平等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如何正确地转移、释放和化解社会愤恨情绪,将它疏导成社会正义的普遍心理诉求,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