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院长授权,庭长可以协助院长、副院长对延长审限等程序性事项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把关。但是,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的程序性决定,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如延长举证期限、调查取证等。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庭长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答: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要确保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放权到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改变传统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文书,同时,不能以旁听合议、文书送阅、口头指示等方式实施变相审批。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督到位,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实现审判监督的内容、方式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审判质效监管,做到放权又放心。为此,一是要建立审判监督权力清单制度,明确院庭长在程序事项审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统一、审判质效监管、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工作职责以及不得从事的监督管理行为。二是要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辅助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实现对审判流程自动化记录跟踪、提示催办、预警冻结,强化院庭长对审判流程、审判态势的智能化监管以及监督管理行为全程留痕。三是要推进司法工作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人员、各类案件的权责配置标准、诉讼服务标准、审判流程标准、司法裁量标准、辅助工作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和办案业绩评价标准等,对所有司法活动形成规范化操作指引、可量化评价标准。健全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四是要完善特定类型个案的监督,建立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判断相结合的特定类型个案甄别机制,院庭长主要采取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提交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进行监督。五是要大力推进案件质量评查,保障案件质量。积极利用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和大数据分析,统一法律适用。六是要健全干预过问与独立办案之间的阻断机制,防止监督管理越位。建设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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