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爱护公物 加强自律》。
一说起爱护公物,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老生常谈,因为类似“爱护公物光荣,破坏公物可耻”、“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这样的口号恐怕连幼儿园小朋友也能说上几条。但是破坏公物的事情却常常出现在我们同学当中。
今天就从一件关于破坏公共自行车事件谈谈爱护公物。
自2013年9月公共自行车试运行以来,公共自行车已经成为宁波市一道亮丽风景线,也已经开始发挥其环保、低碳、便民的作用,成为广大市民生活的“亲密伙伴”,但是我们也常常能看到一些不文明行为也正伤害着我们的“亲密伙伴”。
近日,我们就发现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出现在了我们同学的行为当中,我们学校有几名同学在放学期间路过的公共自行车站点时,也许是因为好奇,也许是因为调皮,把站点的公共自行车锁了起来,使得部分公共自行车遭到了损坏。严重影响了其他市民的正常使用,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同学们,公共自行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延伸和补充,促进了城市低碳环保与节能减排,对于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据了解现在宁波市每辆自行车的日周转率为6次,一旦有人锁车,至少会影响6个人正常租借,这是理论数据。事实上,在租借高峰,像东门口这样的热门网点,一辆车被锁住1小时,至少影响到500人正常租借。 同学们这种锁公共自行车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民正常租借秩序,运营公司还要花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处理,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同学们,你们觉得破坏公物的危害性大吗?希望同学们作为一个小市民可以提高自身素质,爱护公共设施,携手共同维护好城市的美好形象。
不光是公共自行车,很多的公共服务设施都是大家共同的财产,他们是不允许任何人破坏,而如果还是有人损害我们身边的公物,是会受到法律的惩治的。在我国的法律当中规定,对于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爱护公物不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到大家道德心的约束,所以对我们身边的一切公物我们都应爱护。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公物,让我们像珍惜自己的身体一样珍惜公物。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使自己拥有一颗爱护公物的公德心,成为一个真正的爱护公物的文明人。你们能做到吗?相信在我们每个人的精心呵护下,我们的校园、我们的城市将变得更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