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之处太懂了。经费不足、人员不足、执法刚性弱、联合打击不力等。
一些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对文物保护法也缺乏应有的敬畏。一些市、县重点工程,特别是一些‘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往往是长官意志代替法律规定,基层文物部门往往迫于压力,有的不开展前期文物保护工作就默许工程开工建设,有的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也不敢收取正当的考古费用,还有一些建设工程根本就不允许文物部门介入。法人知法犯法,导致文物行政执法难度越来越大。一方面,相对于个体犯罪来说,“法人犯法”尤其是政府法人犯法的破坏性极强,在行政指令和商业利益的左右下,文物往往会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另一方面,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有组织撑腰,又以集体的名义实施,所以常常把文物保护部门的警告、叫停当作耳边风,出了问题也大都由集体承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社会影响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