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又是如何申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选址意见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20xx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申请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同意建设主体的文件相符;

  (2)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3)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5)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设项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车指标等规划要求。

  (5)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提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3、26、27、28、29、30、32、33、34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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