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自2008年3月18日起在某网络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徐某任销售经理一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网络公司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了徐某工资。208年6月18日,网络公司因业务方向调整而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贾某认为网络公司应按正式职工标准向自己足额支付工资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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