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办案人员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证据时,都应制作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
《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用《呈请XX报告书》制作,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文书名称,即“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2、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导语包括正在侦查的案件名称、因什么原因需要调取什么证据,然后用程式化语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调取证据的理由。首先应简要写明案情。其次,写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名称、特征、数量,这些证据现存放在何处,然后写明为什么要调取,它与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其他证据的关系。最后写明持有人的基本情况。证据持有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持有,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另一种是个人持有,应写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及职业、住址等。
3、尾部。包括结语和落款。结语即“妥否,请批示”。落款填写承办单位名称及制作公文的日期。
呈请延长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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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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