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结合室藏档案资料及利用范围等实际情况,制定室藏档案资料密级划分范围。
室藏档案资料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档案资料范围
1、室藏的中央、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三级党政机关下发的标有“绝密”字样的文件、电报、讲话、简报、通报等尚未解密的档案、资料;
2、室藏的市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市委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记录、书记办公会议记录、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记录、常委生活会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会议记录;
3、室藏的市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会议记录;
市人大、政协常委会会议记录;
4、室藏的标有“绝密”字样的文件、统计资料、地图,以及其它涉及我市政治、经济、资源、军事、边界、区划、科技等方面的绝密档案材料;
5、室藏的其它绝密档案资料(包括虽未标注但实际属于“绝密”等级的档案资料)。
二、“机密”档案资料范围
1、室藏的中央、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三级党政机关下发的标有“机密”字样的文件、电报、讲话、简报、通报等尚未解密的档案、资料;
2、室藏的标有“机密”字样的文件、统计资料、地图,以及其它涉及我市经济、财政、资源、计划、科技等方面的机密档案材料;
3、室藏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研究案件、党员干部处分的重要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4、室藏的市委、政府所属各部、委、局、办、企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行政领导会议记录;
5、室藏的未公开的关于民族、统战工作方面的重要档案资料;
6、室藏的未公开的检索工具及统计台帐;
7、室藏的其它机密档案资料(包括虽未标注但实际属于“机密”等级的档案资料)。
三、“秘密”档案资料范围
1、室藏的标有“机密”字样的文件、电报、讲话、简报、通报等尚未解密的档案、资料;
2、室藏的档案、资料中,除划定“绝密”、“机密”等级外,凡涉及各单位基本情况、不宜开放或暂时不宜开放的档案资料,均属“秘密”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