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政府集中采购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集中采购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购【2012】19号),按照《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宜政文【2012】28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宜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经宜阳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定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全县政府集中采购职责。
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购中的采购当事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五条 采购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六条 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第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必须委托采购中心进行代理采购;
工程类实行招标采购的,按照《宜阳县工程建设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限额以下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也必须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方式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向县采购中心提交《宜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审报表》。然后,业主方填写《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项目审批表》,待业主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双方领导审核签字后,双方共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业主方及时向采购中心提供采购货物、服务的详细技术参数、要求等。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采购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批复)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宜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到中心工程交易科办理相关代理招标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登记办法,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五条 对于采购资金不落实的或已实际发生或完成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为了形成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在同一年度,采购单位原则上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一节 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县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依据采购需求以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技术、商务需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双方盖章确认。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编制和提交采购文件须知、有关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规范。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般可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县政府网站)及中心网站、中心显示屏同步发布。
第二十条 中心统一负责受理投标人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申请时,投标人应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中心及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投标人,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中心、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开标由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相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
(一)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只能参加1人;
(二)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参加2人(其中1人作为工作人员)。
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点投标人情况;
(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及监督单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品牌、产地、技术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实质内容的投标文件,评标时不予承认。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中心应当对开标过程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中心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中心于开标前半天或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天内,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和中心监察室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完毕后所有参与抽取人员在《评审专家抽取表》上共同签字确认。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抽取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同在一个单位。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相关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二十六条 评标前,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抽取专家在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专家名单应当在评标前确定,评标结果公布以前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情况认真撰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日期和地点、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县政府网站)及中心网站、中心显示屏同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单位和县采购中心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履约合同完毕后,凭验收报告单及招标人的主管领导签字后退还。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中心或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采购方案,县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共同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要明确成交供应商由谈判小组确定,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项目情况复杂或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即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拟定采购信息公告,在规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县政府网站)及中心网站、中心显示屏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参加谈判或报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谈判时间和地点、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采购信息公告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谈判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应当拒绝其参加谈判。
第三十七条 谈判会议由中心或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成员、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谈判会议开始后,首先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谈判顺序,然后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谈判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谈判响应性文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无法提交谈判响应性文件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审查谈判代表资格;
(三)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谈判小组可要求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并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统一时间和地点进行最后统一报价,最后报价应密封交谈判小组;
(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或淘汰供应商时,必须按谈判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如发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限期通知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八)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认真撰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评审结果、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签名、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谈判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完毕后,凭验收报告单及招标人的主管领导签字后退还。
第三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中心或代理机构组织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四十二条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质量、价格、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打成协议。
第四十三条 谈判小组应当撰写单一来源采购报告,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谈判结果、谈判小组成员签名、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成交结果应当在规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县政府网站)及中心网站、中心显示屏同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四节 询价采购
第四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中心或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七条 县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根据要求共同编制询价通知书,其中要明确成交供应商由询价小组确定,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十八条 询价采购的评定一般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中心或代理机构拟定采购信息公告,在规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县政府网站)及中心网站、中心显示屏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参加报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询价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采购信息公告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询价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询价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询价小组应当拒绝其参加询价会议。
第五十二条 询价响应性文件应当在提交截止时间后拆封。询价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作出承诺。询价响应性文件一经提交,不可更改,不可撤回。
(二)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三)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响应性文件或报价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四)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成交候选人应当在规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县政府网站)及中心网站、信息发布厅同步公示。
第五十五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