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5〕29号)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把握国家政策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清理规范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全县各部门要全面清理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依据(理由)以及政策期限建议,填写《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见附件),报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以及不需保留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并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2015年3月5日前由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审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上级政府未批准保留的优惠政策,一律予以废止。
(一)清理的范围和分工
1.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的优惠政策,以及在上述管理权限外制定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国税、地税部门
责任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环境保护(排污费)、水务(水资源费)、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国企股权转让)、税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部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包括: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
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对企业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
对企业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等。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工业经贸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科技、金融等有关部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包括: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工业经贸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
6.其他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需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的其他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有关部门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范围和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清理,认真排查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
(二)统计办法和时间要求
1.县委、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由县直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并填写《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并形成本部门的优惠政策清理报告,于2015年3月2日前报县财政局汇总。
2.受益对象数量和受益金额的统计办法: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由具体征收管理单位统计填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由列支级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填报;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由兑现优惠政策的同级财政部门填报。
(三)废止违法违规及不需保留的优惠政策
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以及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等不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于2015年3月5日前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按照“谁出台、谁废止”的原则,由制定优惠政策的一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发布废止文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销号。
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包括:在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社会保险缴费;
未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四)争取保留的优惠政策
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政策期限建议,形成专项材料上报。上报材料按照“谁出台、谁提供”的原则,由制定政策的所属部门提供,报县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构建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权限
1.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全县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或承诺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省政府批准,全县各部门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区域政策时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再复述已有的税收优惠内容。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2.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3.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或承诺财政承担支出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二)建立评估、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拟调整和延续的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批准。可通过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类似政策效果的,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取消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三)建立目录清单、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1.建立目录清单和信息公开制度。对税收等优惠政策实行计划管理和动态统计,试编税式支出计划,并逐步纳入预算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和纳入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完整公开。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2.建立举报制度。明确违反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鼓励、引导各方力量监督和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交同级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监察局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2.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监察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1.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2.完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县财政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
3.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按照正税清费、依法征收、规范执收、应收尽收、收缴分离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建立健全公共产权收益制度,实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通过资源入股和收益分成的方式,保障政府和当地居民合理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等有关部门
(六)完善统一支持政策
1.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推动产业发展升级,对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内的非禁止类、限制类企业,在其种子期、初创期、发育期内,凡符合国家规定政策的,主动按高限依法减免税收。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在落实好定向减税政策的同时,实施普遍性降费,降低创业成本。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2.转变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投入方式。对于不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其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等,要逐步加以规范,做到公平、公正和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财政对产业支持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由财政拨款扶持向财银合作、财企合作、基金运作扶持转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动投资前移、鼓励科技创新、推行产业政策、培育发展市场,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无偿支持政策要逐步退出。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3.支持园区扩能增效,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积极引导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向园区集中,扩大经济集聚效应。
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由县财政局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成部门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政府法制办、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2.尽快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强化政策解读
1.加强政策解读。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基层平稳有序开展。
2.正确引导舆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宣传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这项工作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真总结,迎接验收
1.县直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3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县财政局汇总并形成清理情况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
二是2014年全县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
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
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
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
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2.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于2015年3月5日前准备迎接市级验收检查。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各项任务。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